西藏自治区札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2522民初106号
原告:西藏瑞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西藏阿里地区噶尔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西藏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藏日喀则市。
法定代表人:次多。
被告:旺庆,男,藏族,1972年6月2日,户籍地西藏江孜县。
被告:徐建中,男,汉族,1978年11月18日,户籍地重庆市。
原告西藏瑞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旺庆、徐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瑞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98.00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拉巴
审判员仲海燕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仓曲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