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瑞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诉旺庆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札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2522民初106号 原告:西藏瑞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西藏阿里地区噶尔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西藏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藏日喀则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藏族,1972年6月2日,户籍地西藏江孜县。 被告:***,男,汉族,1978年11月18日,户籍地重庆市。 原告西藏瑞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瑞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98.00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