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汇科电气有限公司

贵州汇科电气有限公司、紫云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坝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黔0403财保21号
申请人贵州汇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紫云紫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汇科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紫云紫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同时申请人贵州汇科电气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保全标的为9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其申请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紫云紫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的采取查封、冻结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贵州汇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