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财保209号
申请人:贵州汇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兴业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5566148688。
法定代表人:林淑桢,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昌壮,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6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9754140R。
法定代表人:罗飞,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汇科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627,21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2152010000001909)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汇科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27,21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邱 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郑 丹
书 记 员 姜秋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