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8276号
原告南京欧亚德仓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玺赞庄园枸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南京欧亚德仓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欧亚德仓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欧亚德仓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南京欧亚德仓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云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