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渝0112民初24989号
原告南京欧亚德仓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新、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技术协议》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双方约定的质保金退还时间为质保期届满后的一个月内,《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为一年,《技术协议》约定的质保期为三年,根据《工业品买卖合同》中“以上文件条款若有抵触,按有利于甲方条款执行”,现被告选择适用三年质保期的条款符合合同约定;同时,《技术协议》签订于《工业品买卖合同》之后,即使双方未作“以上文件条款若有抵触,按有利于甲方条款执行”的约定,《技术协议》中质保期的约定也应视为双方对之前质保期进行了变更,也应适用《技术协议》中三年质保期的约定。所涉货物的验收完成时间为2018年8月7日,约定的质保金退还时间尚未届满,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10月24日,以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为:一、甲方向乙方购买货架一批,总金额178万元,规格型号及要求见技术协议;二、货到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金额的90%,余款17.8万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到期后一个月内付清质保金;三、技术协议和招投标文件及双方往来确认的函件作为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以上文件条款若有抵触,按有利于甲方条款执行。2018年1月12日,以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签订《技术协议》,对前述合同中货架的规格型号及相关技术指标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产品质保期为三年,质保期内非人为因素发生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质保期满后终身维护,只收取维修材料成本费。2018年1月25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17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8月7日,原告完成了全部货架的安装调试工作并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货款160.2万元。
驳回原告南京欧亚德仓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计1930元,由原告南京欧亚德仓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