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16民初2649号
原告南京欧亚德仓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欧亚德公司)与被告克拉玛依胜利高原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胜利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亚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胜利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南京欧亚德(集团)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原告按约供货并安装完毕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被告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告所供货架不符合约定的承载重量,故其付款抗辩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7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应按照双方约定自更换的悬臂到货一周后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6月20日,原告欧亚德公司与被告胜利机械公司签订了《南京欧亚德(集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欧亚德公司(甲方)供给被告胜利机械公司(乙方)双悬臂货架,其中承载1000KG的主架8台、副架56台,承载500KG的主架4台、副架52台,合同总价为360000元,含16%的增值税发票及运输安装费;甲方在合同期内完成货物生产,并依照客户所指定的场所进行产品安装,安装结束后立即验收,如有异议,当场提出;付款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乙方支付甲方30%即108000元的预付款,甲方发货前乙方支付货款的30%即108000元,货到现场安装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款余款40%即144000元;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甲方免费上门保修一年,严重质量问题半年后给予免费调换。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6月20日、7月11日分别支付了108000元,2018年9月26日支付了72000元。原告于2018年8月6日按约供货并安装完毕,在安装过程中,部分悬臂不合格,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进行了更换。嗣后,原告欧亚德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被告以承载重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不同意按约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被告克拉玛依胜利高原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欧亚德仓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72000元,并自2018年10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7.5元,由克拉玛依胜利高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163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费用817.5元交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书记员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