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8277号
原告南京欧亚德仓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优和集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南京欧亚德仓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优和集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欧亚德仓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欧亚德仓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0元,由原告南京欧亚德仓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盛维军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