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欧亚德仓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等33名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16执10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财,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南京***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红庙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南京欧亚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侍郎路118号。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徐国前,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执行人:天长市宏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康大道北侧益民路东侧天阳楼。
被执行人:程国有,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南京金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瓜埠**路1号。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南京驭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冶山街道迎山村246号。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执行人:***,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等33名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六东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等33名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车辆为单位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80002元,并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预交400元),鉴定费15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2920元,由原告***负担468元,***等33名被告负担2452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执行和解方案,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3日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申请书等书面材料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方案,故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裁定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方案,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本院予以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