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边坝县建筑建材公司

某某、领秀瓷砖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6民终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领秀瓷砖,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县文化路物质局商品房。
经营者:张宏宽,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边坝县建筑建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边坝县。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领秀瓷砖、西藏边坝县建筑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2021)藏060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其上诉人决定撤回上诉,望其准许。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7.5元,减半收取203.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格尔桑
审判员次仁永西
审判员王友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次仁曲宗
书记员尼玛旺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