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602民初544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恒,西藏自治区那曲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措旺杰,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玛次仁,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藏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旦增晋美,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诚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八一路哈达滨河花园西区5排2栋7单元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4MA6T2G6QX3。
法定代表人:陈长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藏边坝县建筑建材公司,住所地:西藏边坝县河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302196630523。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金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以东3栋1单元8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41907742F。
法定代表人:陈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建勇,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西藏自治区总队那曲支队,机构地址: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物流中心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1100000MK0047442H。
法定代表人:方绍尧,该支队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刚明,男,该支队整治工作处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洪,男,该支队股长。
原告**与被告**、米玛次仁、西藏诚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藏边坝县建筑建材公司、西藏金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西藏自治区总队那曲支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2021年6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戴 兴 华
审 判 员 边巴卓玛
审 判 员 边巴宗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米玛宗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