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安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藏0624执保7号
申请保全人:畅团国,陕西省乾县**镇西畅村东组人,住山西省乾县**镇西畅村东组。
被保全人:**,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东尚润景花园。
被保全人:***,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嘉陵区人,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嘉陵区学府路。
被保全人:西藏边坝县建筑建材公司,住所:西藏昌都市边坝县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畅团国申请**、***、西藏边坝县建筑建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根据(2022)藏0624民初228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于2022年7月21对被保全人西藏边坝县建筑建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边坝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55500.00元进行了冻结(实际冻结可用金额255500.00元),冻结期限为自2022年07月21日至2023年07月21日。于2022年7月21日对被保全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平康支行的账号账户内的存款100000.00元进行了额度冻结(现实际冻结可用金额为1044.45元),冻结期限为自2022年07月21日至2023年07月21日。于2022年7月22日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100000.00元进行了额度冻结(实际冻结可用金额为0.00元)。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