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81民初93号
原告:***,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若峰,黑龙江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兴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660205028N。
法定代表人:高洪江,职务:经理。
被告:辽宁辽拓大益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沈抚新区中兴大街东侧沈东六路以南地块D14a区。
法定代表人:崔向前,职务:执行董事。
***与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辽宁辽拓大益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于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9,800元,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孙秀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