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281执恢880号
申请执行人: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讷河市讷河镇兴华街。
法定代表人:高洪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宇航,男,该公司助理。现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张占和,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关于原告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占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还款责任,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21)黑0281执恢880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齐云霄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