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281执恢187号
申请执行人: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洪江,住所地讷河市讷河镇兴华街。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22)黑0281执恢18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文生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孙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