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281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讷河市。
法定代理人:高洪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性,198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讷河市。
被执行人:***,男性,197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讷河市。
被执行人:国仁,男性,196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讷河市。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讷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此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国仁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国仁进行网络查控,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向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申请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申请将被执行人***、***、国仁纳入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21)黑0281执恢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陶 禹
审判员 梅广义
审判员 齐云霄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于书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