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281执恢210号
申请执行人: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660205028N,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兴华街。
法定代表人:高洪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宇航,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5年3月2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被执行人:***,男,198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被执行人:孟永君,男,198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孟永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2年3月24日给付申请人执行款5000.00元,于2022年5月1日前还款10000.00元,剩余全部执行款于2022年10月31日前全部结清,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22)黑0281执恢21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齐云霄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董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