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281执恢800号
申请执行人: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兴华街。组织机构代码:66020502-8。
法定代表人高洪江,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孙轶武,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孙轶文,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了原告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轶武、孙轶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讷商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轶武、孙轶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在本地,已邮寄送达。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孙轶武、孙轶文进行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第一良种场27套房屋已被本案轮候查封,***、孙轶武、孙轶文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向申请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孙轶武、孙轶文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已将被执行人***、孙轶武、孙轶文纳入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孙轶武、孙轶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21)黑0281执恢8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 禹
人民陪审员  梅广义
人民陪审员  齐云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书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