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281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兴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660205028N。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王仁宝,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本院在执行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仁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仁宝于2021年9月20日前给付8784.21元余款及利息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正在履行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281执118号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内容,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梅广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海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