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281执恢205号
申请人: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兴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66020502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本院在执行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