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81民初3120号 原告: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兴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66020502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告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双方庭外和解,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60元,由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