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岗底斯建设有限公司

昂仁县达热瓦混凝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西藏岗底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昂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226民初77号
原告:昂仁县德热瓦混凝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达某某某,藏族,地址:西藏昂仁县。
被告一:西藏岗底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战某,地址:西藏自治区******居委会***274号。
被告二:王某,昂仁县建材市场建设项目负责人,住西藏昂仁县。
原告昂仁县德热瓦混凝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藏岗底斯建设有限公司和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昂仁县德热瓦混凝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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