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岗底斯建设有限公司

达娃旺堆与***、西藏岗底斯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康马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藏0230民初3号之一
原告达娃旺堆,男,藏族,于2016年2月6日死亡。
法定继承人**,女,藏族,江孜县人,现住西藏江孜县。系原告妻子。
被告***,男,汉族,四川省人,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西藏岗底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战堆,男,藏族,西藏岗底斯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强巴罗桑,男,藏族,西藏日喀则市人,系西藏岗底斯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达娃旺堆与被告***、西藏岗底斯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达娃旺堆的继承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藏岗底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力。原告达娃旺堆的继承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娃旺堆的法定继承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达娃旺堆的法定继承人**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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