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亚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233民初158号
原告:***,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现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波,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洋,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岗底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喀则市德勒社区居委会卡龙林274号。
法定代表人:战堆,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日喀则市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扎德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扎希旺拉,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藏岗底斯建设有限公司、日喀则市消防救援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塔 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边 珍
书 记 员 扎西甲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