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岗底斯建设有限公司

西藏菱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西藏岗底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202民初276号
原告:西藏菱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日喀则市珠峰东路。
法定代表人:曾小彬。
被告:西藏岗底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喀则德勒居委会卡龙路274号。
法定代表人:战堆。
原告西藏菱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岗底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藏菱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菱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菱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15元,减半收取计3157.5元,由原告西藏菱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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