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927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
被执行人:陕西佳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坪县城关镇菜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7MA70J4G4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坪县佳芯灯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坪县钟宝镇民主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7056923824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23)陕0927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事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1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14.4%计算。赔偿申请执行人因诉前保全的损失279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900元,申请费4400元。本案在审理前申请执行人已对二被执行人陕西佳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坪县佳芯灯光装饰有限公司在镇坪县华坪镇人民政府、镇坪县上竹镇人民政府工程未结工程款予以保全。2023年9月25日镇坪县上竹镇人民政府向本院转入15万元,2023年9月28日镇坪县华坪镇人民政府向本院转入5万元。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兑付2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已与被执行人就下余案款的给付时间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并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927执1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