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2民初3811号
原告:上**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066弄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NHWD6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恺悦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3577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7815435X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恺悦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2元,减半收取13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