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16民初4671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武***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梅 凡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