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泉玲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某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16民初4671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武***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梅 凡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