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82民初4672号之一
原告: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狮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517697804。
法定代表人:赖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联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汛桥镇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6098284X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联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临海市联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支付给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26777元,并赔偿欠款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临海市联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7日,临海市联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临海市联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1#厂房工程,工程地点临海市汛桥镇长****。该合同采用国家示范文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了合同价格、计量及支付等内容,系可调价格合同,工程款支付到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海农商银行城东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20×××79,签约合同价值5300000元。工程于2019年6月8日开工,2020年4月20日竣工,临海市联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竣工验收合格。在工程竣工后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工程结算报告等资料,工程竣工结算造价6160284元,临海市联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己付工程款1079500元(其中1000000元是通过单新军账户支付给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5080784元,扣除2.5%工程质量保修金154007元后,现应付工程款492677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临海市联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至本院,而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公司登记基本情况等证据材料,均载明系临海市联基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而非临海市联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本案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临海市联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为被告,涉诉主体存在不适格,本院应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代书记员金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