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1082民初9105号
原告: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狮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517697804。
法定代表人:赖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柏叶西路599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862771299。
法定代表人:王先亦,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建筑公司)与被告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安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5169元,并赔偿欠款利息损失,利息从2015年2月8日起按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暂按月利率0.4%计算至2019年10月27日利息为112237元)。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工程款43300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2015年2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被告与原告签订《分项工程施工合同书》,由原告承包施工被告的“城市桃源智能化弱电系统”工程,工程地点临海市古城街道观澜路西侧,承包造价1195169元,工程于2014年1月8日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根据该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支付方式,被告应当在工程竣工满一年零一个月付清全部工程款,而被告实际付款情况是在竣工前支付了562167元,其后分别在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春节期间各付5万元(该20万元系被告直接付给涉案分项工程实际施工人***)。因此,该分项工程被告共付工程款762167元,尚欠433002元。
原告为证明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分项工程施工合同书》1份、竣工验收备案表1份、结算书1份。
被告宝润公司未作答辩和举证。
本院已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合法有效,本院对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据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分项工程施工合同书》,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原告施工的分项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被告应按约支付工程款。被告未按约履行,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300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2015年2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74元,减半收取4937元,保全费3557元,合计8494元,由被告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傅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