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82执1820号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狮云村,组织机构代码:551769780。

法定代表人赖敏。

委托执行代理人:林咸根,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柏叶西路599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86277129。

法定代表人王三良。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82民初91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4月0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6559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937元、保全费355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4月03日向被执行人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注册地对被执行人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和有价证券。2020年08月24日本案从(2019)浙1082执2034号案件中分配得款13544元,扣除执行费6448.38元、案件受理费4937元,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偿2158.62元。截至2020年08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偿2158.6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82执18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章维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胡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