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82执5825号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狮云村,组织机构代码:55176978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临海市联基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汛桥镇长石大岙村,组织机构代码:56098284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临海市联基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1082民初52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临海市联基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应支付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0万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临海市××#××房工程拆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2600元,执行费254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和执行须知等,要求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2021年1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院(2020)浙1082民初5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执行依据的执行,系其自主处分诉讼程序和实体权利的选择。其申请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82民初5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孙 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