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昇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日昇建设有限公司、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终25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日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631号。
法定代表人:俞海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东,安徽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宏武,安徽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来芽,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日昇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日昇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二审上诉,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浙江日昇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同意浙江日昇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浙江日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289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浙江日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0元,均减半收取40元,均由浙江日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怀 峰
审判员 王艳东
审判员 沙启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孙曼
书记员韩振宇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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