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昇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日昇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茂盛旅游制品有限公司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82民撤1号
原告: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纬二路19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孙滑。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日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631号。
法定代表人:俞海华。
被告:浙江茂盛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田街道方家弄村。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浙江茂盛旅游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白云三巷58号耀达大厦20层。
主要负责人:***。
原告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信公司)与被告浙江日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昇公司)、浙江茂盛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盛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台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日昇公司对茂盛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大田方家弄工业园2号厂房不享有优先受偿权;2.撤销(2011)台临民初字第2872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第三项“在茂盛公司工程款支付完毕之前,日昇公司依法对大田方家弄工业园2号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条款。诉讼过程中,台信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撤销(2011)台临民初字第287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日昇公司对茂盛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临海市厂房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台信公司系茂盛公司的合法债权人,于2018年4月2日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合法取得(2013)台椒商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中全部的债权,依法对茂盛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大田方家弄工业园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临房权大田街道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临大国用(2011)第00008号]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借款本金1518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11044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依法裁定茂盛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在茂盛公司破产清算债权申报期间,日昇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出其债权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提供的依据为(2011)台临民初字第2872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中显示:茂盛公司将坐落于临海市大田街道方家弄工业园2号厂房的建设工程发包给日昇公司。该工程于2010年5月15日开工,2011年4月12日竣工验收。日昇公司于2011年10月11日提起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工程款按650万元计算分期支付。在茂盛公司工程款支付完毕之前,日昇公司依法对大田方家弄工业园2号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台信公司经多方了解,涉案工程的竣工时间早于2011年4月12日,日昇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存在造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日昇公司不应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台信公司针对日昇公司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管理人以邮件的形式回函告知:根据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日昇公司的工程款享有工程优先权。台信公司认为日昇公司提供虚假证据与茂盛公司恶意串通损害了其的合法权益,为此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9年3月11日,本院裁定受理姚瑾与茂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为茂盛公司管理人。2019年6月18日上午8时30分,本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台信公司作为债权人参加会议。会上,本院向各到会债权人发送了会议资料,其中,债权审核表对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总额、初步确认金额以及是否为优先受偿债权、劣后债权、普通债权均予以登记。债权审核表序号10-2债权申报人为台信公司,总额为4725072.20元,其中迟延履行金685881元为劣后债权,序号12-1债权申报人为日昇公司,总额为650万元,对2号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认为: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六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六个月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超过六个月期间,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台信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参加茂盛公司破产清算的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已将申报并初步审核的债权进行详细登记并向各债权人发送,其中包含了台信公司、日昇公司的债权。故台信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应为2019年6月18日,台信公司提起撤销之诉的期间,应从2019年6月18日起算。台信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六个月的期间,台信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才宁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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