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昇建设有限公司

***、浙**昇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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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2民初3996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爱民,临海市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6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699536115D。
法定代表人:俞海华。
被告:临海市东塍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海市东塍镇川津路3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10820026750448。
法定代表人:郭标宏。
原告***与被告浙**昇建设有限公司、临海市东塍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负担。
审判员何阳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何佳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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