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昇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昇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民初4180号
原告:***,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浙**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俞海华。
***与浙**昇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承担。
审判员  许振洪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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