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82民初4594号
原告:***,男,。
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项敏杰,。
被告:浙江日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海华,职务:总经理。
原告***为与被告***、浙江日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