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硕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恒硕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沁源县某某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督促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31民督4号
申请人:山西恒硕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98号1幢10层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396897503C。
法定代表人:靳罡,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山西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沁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治市沁源县***景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40431012415983X。
法定代表人:赵鹏,任乡长。
申请人山西恒硕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沁源县***人民政府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于2021年6月3日发出(2021)晋0431民督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沁源县***人民政府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沁源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故该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晋0431民督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75元,由申请人山西恒硕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宏斌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慧斌
书记员 岳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