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科院山茂园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省农科院某某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1民初5028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禹发,贵州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超,贵州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农科院***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竹镇(农科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朝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兰,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宁,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农科院***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因疫情原因扣除相应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王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犹伟
书 记 员 胡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