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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奥森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南阳市融侨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5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奥森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北路梅溪河北侧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822377732。
法定代表人:温伟,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阳市融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湍东镇东符营村。组织机构代码:58859451-5。
法定代表人:石爱民,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阳市奥森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市融侨实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325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3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南阳市融侨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前支付原告南阳市奥森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392216.3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南阳市融侨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南阳市奥森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0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豫R×××××北京现代牌汽车,我院已于2020年5月20日查封(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若届时,你的权利未实现,请于查封期满前15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申请续封。
4.查明被执行人无股票(股权)登记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法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奥森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豫1325执161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市融侨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奥森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继普
审判员  孙晓峰
审判员  张莹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俊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