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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奥森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南阳国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302执1320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奥森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伟,任总经理
住所地:住南阳市工业路117号
被执行人南阳国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松,任总经理
住所地:住南阳市新华西路739号格林国际大酒店9楼
本院在执行南阳市奥森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诉南阳国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已签收,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8年6月8日、7月12日、9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阳国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仅有零星存款,无登记车辆信息。本院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经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恢复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1302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边晓明
审判员  任远征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臧 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