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神州热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疆神州热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新0103民初4770号 原告:***,男,1955年7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西路新农大十区。 被告:新疆神州热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体育馆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神州热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热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23年7月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神州热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农民工劳务工资210,000元;2、请求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承包被告的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热网二次网改造工程(合同号:2013-092),所有工程款已全部结清,只欠劳务工资210,000元,按被告要求指定的劳务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被告财务挂账,而且所有部门领导已全部签字,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农民工劳务工资210,000元,原告无奈,诉至人民法院,为维护原告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神州热力公司辩称,欠付原告210,000元属实,因为公司资金紧张尚未支付。另我公司现已进入清算程序,暂时无法支付,到清算截止后进行资产分配才能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为被告所施工的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热网二次网改造工程提供劳务,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就案涉工程形成《工程款支付单》一份,该支付单中,被告确认工程产生人工费2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工程款支付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偿付。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已完成提供劳务义务,被告应支付相应劳务费。庭审中,被告就欠付原告劳务费21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就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2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公司目前在清算阶段,无法就案涉债务进行清偿。本院认为,被告目前仍为存续状态,仍为适格的民事主体,基于其所产生的相关债务,仍有偿付义务,故就被告辩称内容,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疆神州热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210,000元。 上述被告新疆神州热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付原告***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神州热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