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神州热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疆神州热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21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09月09日出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神州热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体育馆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北燃乌热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南和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神州热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北燃乌热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21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6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神州热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北燃乌热能源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83198.66元(含执行费2648.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神州热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北燃乌热能源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神州热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北燃乌热能源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