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21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09月09日出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神州热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体育馆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北燃乌热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南和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神州热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北燃乌热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21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6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神州热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北燃乌热能源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83198.66元(含执行费2648.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神州热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北燃乌热能源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神州热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北燃乌热能源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