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禹水务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城区污水处理厂、江苏大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涵源新印花有限公司、常州市吴江区湖塘镇东华社区居民委员会水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8民初5548号
原告常州市武进城区污水处理厂、江苏大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涵源新印花有限公司、常州市吴江区湖塘镇东华社区居民委员会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马文立 审 判 员  马 林 人民陪审员  谢永坤
书 记 员  袁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