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禹水务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城区污水处理厂、江苏大禹水务有限公司与常州涵源新印花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东华社区居民委员会水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8民初5548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武进城区污水处理厂、江苏大禹水务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江苏大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涵源新印花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东华社区居民委员会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常州市武进城区污水处理厂、江苏大禹水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另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法、自愿原则,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城区污水处理厂、江苏大禹水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30元,减半收取计10565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城区污水处理厂、江苏大禹水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马文立 审 判 员  马 林 人民陪审员  樊美华
书 记 员  袁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