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289号
原告:***,男,195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琴,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印国芳,男,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州市钟楼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大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81145765J,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延政路武进水利局大院405-4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印国芳、***、江苏大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秀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戴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