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民终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珠江路西延2-3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大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路武进水利局大院405-4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大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2民初7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进行调整,***在二审中主张按照新的计算方法计算残疾赔偿金,但***盛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大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均不同意。而***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亦不能另行起诉,应当在一审程序中保障当事人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2民初70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熊 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祁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