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申46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4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红,女,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以上三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如东天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大豫镇一门闸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浦振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如东新元农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江海西路14号。
法定代表人:丁武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功,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红因与被申请人如东天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如东新元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终2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葛晓燕
审 判 员 顾洪青
审 判 员 汤立双
法官助理 谢 鑫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苌璐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