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四方公路养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宜兴市四方公路养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执保1321号之十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404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被申请保全人***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62××××3255_156_1内的存款10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畏
书记员  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