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执1408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四方公路养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868601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兴市竹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竹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334947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四方公路养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兴市竹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四方公路养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四方公路养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282民初1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平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白 杰